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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首要职责基本职责

    发布日期:2018-06-22浏览量: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纪委监委不是单纯的办案机构,监督是其首要职责基本职责。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深刻理解、准确把握这个职责定位,把监督工作摆在第一位抓紧抓实,对于深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十分重要。

      干好监督是纪委监委职责所在

      党章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是纪委履行职责的根本依据。从党的十六大开始,党章明确纪委担负3项主要任务和5项经常性工作。前者的第一、二项就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后者的第一、二项分别是“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这几项任务和工作,其实质都是监督。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及其他重要讲话中,对纪委职责多次作过明确定位。在2016年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他把党章规定的纪委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概括为监督执纪问责,凸显了“监督”的重要地位。十九大新修改的党章吸收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经验成果,把“监督、执纪、问责”这一关于纪委职责定位高度凝练的概括正式写入党章,成为纪委职责定位的根本遵循。同年10月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对纪委的监督职责进行了细化、具体化,为纪委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了法规依据。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权的专责机关,监委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监察法》,明确监委“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规定“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内容,监督调查处置,打头的同样是监督。

      在合署办公条件下,纪委监委必须牢牢把握这一职能定位,时刻用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这“两把尺子”去衡量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一言一行,切实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把监督挺在前面是政治机关的性质使然

      纪委监委不是党内“公检法”,不同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而是政治机关。政治机关的属性,决定了纪委监委要完成好所承担的重要政治任务,首要的就是加强监督检查。

      这一首要职责,首先体现在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上。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当前党承担的任务和面临的风险挑战,提出的全面从严治党的首要任务,也是作为“纪律部队”的纪委的首要政治任务。十九大以来,赵乐际同志多次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在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上,担负着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

      如何担当起、完成好如此重要的政治任务,首先就是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党员干部树牢“四个意识”,坚决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并纠正自行其是、各自为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问题,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从而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比如,今年3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全文公布第二天,中央纪委就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这一首要职责,还体现在纪委监委要当好政治生态“护林员”和“啄木鸟”上。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七个有之”,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对于纪委监委来说,防范和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必须强化日常监督,让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端正思想认识、规范用权行为,对党和人民忠诚老实,不走歪、不跑偏。全面净化政治生态,必须掌握“树木”和“森林”的情况,这就要求纪委监委瞪大眼睛、拉长耳朵,通过严格而深入的监督,把情况摸清楚、把握准、分析透,才能避免盲人摸象。

      加强监督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工程

      强调监督是纪委监委的首要职责基本职责,还在于监督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工程,某种程度上是纪检监察各项工作的“源头活水”。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高屋建瓴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要体现全面,做到严和治,必须贯彻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扎扎实实做好日常监督工作。

      无数案例表明,“破法”必先“破纪”,违纪必有苗头,如果在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有问题苗头或者初次出问题时,能够把监督挺在前面,“大喝一声”“猛击一掌”,就可以避免许多从“好同志”“好职员”一步变成“阶下囚”的悲剧。“治未病”“正歪树”“治病树”,靠的就是日常监督,或“常浇灌”以固本强基,或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做到动辄则咎、治于初萌。比如,湖北省武汉市纪委对提拔任用市管干部开展任职廉政谈话,打好“预防针”;天津市今年第一季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3422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2631人次、第二种形态598人次。

      同时,无处不在的监督,有助于形成强大震慑,让违纪违法者无处遁形,让心存侥幸的“悬崖勒马”。比如,湖南省花垣县在启动农村太阳能路灯建设项目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时,通过电视发出通告,督促党员干部主动交代违纪违法事实。县农业局农村能源管理办公室主任吴明文看到通告,在提心吊胆中煎熬了几天后,来到县纪委,主动交代了自己在这项工作中吃“回扣”的问题。

      监督也是纪委监委审查调查、问责处置的重要基础。无论是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还是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都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监督有力才能发现问题,为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以及后续的问责处置提供“弹药”。比如,近日四川省成都市十三届市委第一轮巡察市属高校、市属国有企业情况通报显示,发现各类问题967个,其中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上报重要问题线索99件;今年以来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纪委积极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重点任务的集中察访工作,开展各类明察暗访活动20余次,第一季度共发现、报送“四风”问题线索18起,立案4起。

      可以说,没有监督,审查调查、问责处置就是无源之水。坚持把监督挺在前面,履行好这一首要职责基本职责,惩治腐败、追究责任等工作才更有力有效。